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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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1-24 11:44 名 称: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分 类:其他生态环境管理业务信息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4-01-24 文 号:环办便函〔2024〕34号 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部组织修订了《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季林云、李明霞 电话:(010)65645282、65645284 邮箱:falvguwen@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做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工作,我们对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框架结构 与原《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条款数目增加一条,共 46 条。删除条款 10 条,新增条款 13 条,修改、合并的条款 34 条。 征求意见稿将 46 个条款分为六章,框架结构更为清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为生态环境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总体性规定。 第二章至第五章(第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分为四章。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为“附则”。 二、主要内容 (一)将题目修改为“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体制做了优化调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以其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管辖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具有相关复议案件的管辖权,生态环境部也不再管辖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修订后的办法只适用于规范生态环境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据此,将征求意见稿题目修改为“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同时,在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就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基本原则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据此,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生态环境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明确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就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即生态环境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生态环境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就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对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修改完善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普通程序提出更高要求,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征求意见稿根据上述规定,就生态环境部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从以下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答复程序进行了完善,增加和细化了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组织听证的规定。 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情形和审理程序。 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近年办理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经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关于现场勘验、鉴定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适用情形和程序。 (五)加强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就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措施作出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上述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根据不同决定类型,分别由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