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生态环境部令公告文件复函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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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2-05-21 11:12
  • 名  称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索 引 号000014672/2002-00078
    分  类环境标准
  • 发布机关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2002-05-21
  • 文  号环函〔2002〕131号
    主 题 词环保 标准 垃圾 焚烧 复函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

  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垃圾 焚烧 复函

抄送单位: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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