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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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7-30 15:56 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15-07-30 文 号:环办函〔2015〕1242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审批权限的请示》(皖环〔2015〕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