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生态环境部令公告文件复函

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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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2-20 11:00
  • 名  称

    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索 引 号000014672/2019-00245
    分  类海洋生态环境管理
  •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生成日期2019-02-20
  • 文  号海洋函〔2019〕20号
    主 题 词

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渤中28-2南油田群12口调整井工程等10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津公函〔2019〕4号)、《关于申请蓬莱19-3油田1/3/8/9区块综合调整项目等5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津公函〔2019〕5号)收悉。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含油泥浆和钻屑。鉴于该批钻井均位于渤海海域,含油泥浆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对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的非含油泥浆和钻屑,应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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