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生态环境部令公告文件复函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维码 4
发表时间:2019-03-16 10:59
  • 名  称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索 引 号000014672/2019-00317
    分  类水生态环境管理
  •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19-03-16
  • 文  号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
    主 题 词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会员登录
登录
其他账号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