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生态环境部令公告文件复函

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中国石油大港赵东作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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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3-25 10:58
  • 名  称

    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中国石油大港赵东作业分公司)

  • 索 引 号000014672/2019-00364
    分  类海洋生态环境管理
  •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生成日期2019-03-25
  • 文  号海洋函〔2019〕37号
    主 题 词

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中国石油大港赵东作业分公司)

中国石油大港赵东作业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赵东油田4口调整井工程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收悉。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含油泥浆和钻屑。鉴于该批钻井均位于渤海海域,含油泥浆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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