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生态环境部令公告文件复函

关于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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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19 10:50
    • 名  称

      关于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索 引 号000014672/2019-00683
      分  类水生态环境管理
    •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19-05-19
    • 文  号环办水体函〔2019〕503号
      主 题 词

    关于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明确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9〕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和《关于火电厂氮氧化物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科函〔2015〕3号)的相关内容,新发布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排放标准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原则上也可用于该污染物的监测。但根据《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HJ 755-2015)(以下简称纸片快速法)编制说明,在测定粪大肠菌群时,纸片快速法与多管发酵法的测定结果有显著性差异。但与多管发酵法相比,纸片快速法具有所需时间短、操作简便、检测结果受人员影响小等优点,且测定结果具有相关性,故在测定医疗机构排水中粪大肠菌群时,纸片快速法可作为参考方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关于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据此,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规定:“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据此,在满足上述要求后,瞬时样可用于监督性监测。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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